智慧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4月修订)
智慧源资讯
2018-04-27 1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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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837079 证券简称:智慧源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定期报告......2



第三章临时报告......4



第一节一般规定......4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5



第三节其他重大事件......6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9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责任......9



第二节信息披露流程......11



第五章保密措施......12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12



第七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设立董事会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制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监管机构咨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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