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泰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泰可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阿泰可资讯
2022-11-29 2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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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2F20220403-00001 号
致: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
已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15F20210421-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德恒 15F20210421-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编号:德恒15F20210421-00009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编号:德恒 15F20210421-0001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 02F20220403-00001 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仅就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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