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公告编号:2018-022
证券代码:837075 证券简称:环宇环保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营口市老边区平原路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宇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宏,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田喜库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8-022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辽宁环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2011年到2012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8份订货合同(一共有9份合同,本案诉讼8份合同,另一份合同另案诉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除尘器及储罐。8份合同总价款为 3,852.00万,截止起诉日因本案 8 份合同被告共给付原告 24,616,020.00元货款,尚欠13,903,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将设备提供给被告,被告一直在使用设备。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3,903,980.00元及损失
3,779,82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公告编号:2018-022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法院刚受理本案,尚未判决。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刚被法院受理,尚未作出判决,公司采取诉讼方式落实应收账款清欠工作,将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刚被法院受理,尚未作出判决,故该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