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创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浪潮创新资讯
2017-04-21 17: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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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证券代码:837049 证券简称:浪潮创新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非



公开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的相关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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