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清芝资讯
2021-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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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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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90
当事人: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清芝融科),住
所地: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春州路与五华山路交叉口
西南侧 9#厂房。
吴卫,男, 1965 年 2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清芝融科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11 月 16 日,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因与清芝融科存在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涉案金额 785 万元,
占清芝融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5.66%; 2021 年 4 月
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清芝融科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清芝融科未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于 7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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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完成补充披露。
2021 年 5 月 14 日,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清
芝融科存在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涉案金额 1008.81 万元,占清芝
融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7.79%。 清芝融科未能及时
完成信息披露,于 7 月 5 日完成补充披露。
清芝融科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失信事项的行为,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吴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
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清芝融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吴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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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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