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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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3时起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于2016年5月12日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5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3:00起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14名公司股东共计5,010万股的股份,代表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201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9、审议通过了《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均已就上述第7-8项议案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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