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4
公告编号:2018-044
证券代码:837015 证券简称:大地院线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哲、苑超;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平潭春天影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春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郑春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凤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4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三的原股东)、被告三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拟从被告一处收购其持有的被告三(即目标公司)30%的股权。《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一支付意向金人民币4320万元。《股权收购意向书》签署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人民币4320万意向金,后因原告与与被告一最终未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依据《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要求被告一返还人民币4320万元意向金,但被告一多次拖延返还时间,一直未向原告返还意向金及支付相关利息。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4320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自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意向金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返还股权意向金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为4.35%,第一笔意向金本金为3000万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第二笔意向金本金为1320万元,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3月7日,利息为60.2万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意向金的违约金864万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管理费损失711,382元。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以所质押的被告三的1%的股权对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公告编号:2018-044
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2民初10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裁定:
准许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567元,减半收取153783.5元,由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被告一平潭春天影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公司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4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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