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梧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摘牌梧桐资讯
2020-04-30 21:50:1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7013 证券简称:ST 梧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司
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潜在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推荐主办券商
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十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
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
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
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或者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泄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