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岐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岐黄医药资讯
2016-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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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05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岐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六年三月

关于北京岐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3月10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岐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北京岐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黄医药”、“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相关核查文件资料附在文后。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 反馈意见

1、根据中介核查,认为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但根据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我局管辖范围内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事项的说明》,由于《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均未开展办理排污许可证工作,因此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2)如根据属地政府规定暂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①属地环保部门就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的专项说明;②公司日常环保及三废处理的情况;③公司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及承诺;同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①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②在属地恢复办理排污许可证后,公司办理是否存有障碍。(3)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回复】

(1)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现有一处生产车间,该生产车间建设前于2000年6月12日取得了由平谷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文号为平环保字[2000]第062号的《关于北京歧黄制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建成后于2001年12月7日取得了平谷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文号为平环保字[2001]第443号的《关于北京岐黄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前述批复意见显示:废水排

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新建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执行DB11/109-1998中二类区A区标准。

2013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3]45号),确定了包括燃煤机组、采暖锅炉、工业锅炉和散煤制品的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并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锅炉“煤改气”工作。根据公司的说明,2013年底公司即启动了工业企业锅炉“煤改气”前期计划和设计工作,并于2014年10月完成工业企业锅炉“煤改气”并投入使用,目前公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为废水、废气。

根据2000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根据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北京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确定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总量、需

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根据2000年4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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