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22
证券代码:837002 证券简称:时宇虹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调解及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东莞市川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向阳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胡成远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瑞金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
岗律师
(三)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定做电源一批,原告
向被告提供《报价单》,被告向原告提供《采购单》。因双方对产品质量及货款结算存在争议,引发合同纠纷。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该案,原告向该
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公司子公司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44,840元的财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44,840元的财产(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30,公告名称:时宇虹: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江南水口支行的账号
2008024109200083301已被冻结,另有二台飞利浦贴片机被查封。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44840元,逾期利息35289.28
元(按银行逾期还贷利率 6.9%各笔货款均从第三个月一日起暂计至
2016年10月15日计息,逾此期给付,利息照计),共计880129.28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2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3
民初12817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川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15年11月1日至2016
年8月的货款合计844,840元,并同意按照600,000元调解。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东莞市川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600,000元。
三、 如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
款项,原告东莞市川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就本案的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它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如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第二项如期足额支付,则原告东莞市川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货款
844,84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受理费6,301元、保全费
4,744元,合计1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川都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17年2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
1973民初128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解除对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水口支行)的冻结以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工业纵二路8号(厂房B)四楼的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两台的查封。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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