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0
证券代码:836999 证券简称:新久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晓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月、辽宁传国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1: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袭建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心光、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2:
姓名或名称: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海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1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久利”)分三笔共向原告借款695.60万元,其中2017年9月29日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年利率为36%;2017年10月21日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年利率36%;2017年11月6日借款165.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年利率36%,以上三笔借款均由被告2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号小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久利公司前期向原告借款,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68万元,因无力偿还,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168万元欠条,约定2017年11月25日还清,并约定到期不能偿还,被告向原告每日支付违约金1680元,该欠款被告已于2017年12月29日偿还20万元,尚欠148万元,该欠款由银号小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州小贷”)与被告新久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新久利公司、银号小额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43.60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新久利公司、银号小额公司按照年利率36%,本金为695.60万元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本金148万元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480元计算的违约金。
四、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12月19日,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辽1202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经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60万元(利息已给付至2017年11月6日)、借款利息148万元。上述借款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5.6万元本金及自2017年11月6日起的利息;在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所借款利息148万元;在2020年1月30日给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6日起的利息;在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6日起的利息。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二被告未按上述期限给付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全部欠款本息及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71900元(原告预交10000元,缓交61900元),减半收取35950元,由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岭经济开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