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30
公告编号:2018-005
证券代码:836999 证券简称:新久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1月2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袭建强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章、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葛桂平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8-005
(四)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7日,被告接受了原告对涉案工程材料的投标,
双方签署了《2015年度项目工程管材及设备采购和安装(一期)第五
标段(结余项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协议书》),由原告供应涉案全部管材并负责工程安装的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0.2条:“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卖方(被告)应承担有关政策性调价和市场价格变化而发生的风险,由此所增加的费用买方(原告)不再支付。”以及第10.4条:“买方将按下列付款计划安排付款:全部铺设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90%;其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2017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针对《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苏沁项目区总工程款为1054.6万元,所有管材材料款为 937.9万元,苏沁生产队项目区所有管材进场后扣除总工程款 1054.6万元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再扣除已支付的200万元,剩余材料款421.52万元15日内付清,2017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后 15日内付款到整个工程的70%,验收合格(或2017年12月31日前)后15日内付款到整个工程款的90%,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
现原告按照《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针对苏沁项目区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并已经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项目区的工程被告没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更换承包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协议 公告编号:2018-005
书》以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构成根本违约,遂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并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苏沁项目区的剩余工程款以及质保金。
由于被告仅于2016年10月24日给付工程款100万元、2016
年11月10日给付工程款100万元,共计支付200万元,剩余工程款
至今未支付,也违反了《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因此原告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如甲方(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延期付款一天,甲方按照合同金额3%补偿乙方(原告)违约滞纳金”的相关约定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因此原告自行降低违约金标准,按照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支付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
同编号:SDFZ20160401)及2017年4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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