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4
公告编号:2022-032
证券代码:836977 证券简称:洛阳餐旅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9 日(受理日期不详,此日期为洛阳市西工
区人民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代文、耿岩律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家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郑州)律师事务所(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洛阳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光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32
姓名或名称: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诉状:“2018 年 8 月,原告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餐旅实业”)签订《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原告参与餐
旅实业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按照每股 4 元的价格,认购餐旅实业增发的 3000
万股股份。根据原、被告及餐旅实业同步签订的《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系建立在餐旅实业陈述的公司真实状况、未来经营业务、业绩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基础上,根据被告承诺而作出的投资估值,被告知晓并确认,因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时,将由此导致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的原始估值发生变化,进而触发被告的股份回购义务。
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在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餐旅实业支付了增资款,获得
了餐旅实业的股票 3000 万股。2020 年度,餐旅实业的合并报表口径净利润为负1373.2387 万元,严重亏损,未能实现前述《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 2800 万元目标净利润,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之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回购原告持有餐旅实业全部股份中的 40%、即 1200 万股。
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向被告发出股份回购的通知,2021 年 7 月 6 日,被
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股份回购通知。但被告在收到股份回购通知后 30 日内未能履行回购款项支付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约定,应自 2021年 8 月 6 日起,按照应付未付回购金额的日千分之零点六(0.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情形外,根据餐旅实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p.com.cn)披露的公告,被告在 2018 年 9 月 4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对其持有的餐旅实业股份进行了共三次质押,未
公告编号:2022-032
经原告书面同意,违反了《补充协议》第四条股票限售之约定,同样触发了股份回购义务。
另,根据被告 2018 年 8 月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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