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一月
5-1-1
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泉文化”、“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涉及对《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5-1-2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5-1-3
说明
一、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福建东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的补充披露或修改。
5-1-4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主办券商通过查阅《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特许零售合同》等方式对公司经营业务所需资质的齐备性等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公司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核发的《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许可证号:闽FZ15001),具有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资格。
《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公司已取得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及零售金银制品的营业执照,具有经营金银制品的资质。
另外,贵金属纪念币是人民币的一种,是我国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由金币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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