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泉药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湘泉药业资讯
2023-05-23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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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三年五月

致: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卫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1 名,所持股份数 42,814,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

其中,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股份数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
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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