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泉药业:公司章程
湘泉药业资讯
2022-04-26 17: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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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6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1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开始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湖南湘泉制药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第三条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丹桂路三号,邮政编码:416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以“三农”为依托,以支援农业、反哺农业为宗旨。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以上凭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期限从事经营),开发中药材基地,种植、销售自产中药材,养殖、销售家禽家畜(不含钟禽、种畜),经营本企业产品及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额(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1 王锡炳 20,358,272 39.92%

2 王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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