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风快运: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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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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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6966 证券简称:亚风快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本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15年10月26日举行的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15年10月26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



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



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担保事



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以公司财务部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书面报告供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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