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奥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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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明确说明,下列简称分别具有下述之含义:
奥机器人/公司 指 哈尔滨奥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向远瞻华曜、张泽宇、韦海军和姜畅定向发行
本次发行 指
合计1,607,143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的总称,包括远瞻华曜、张泽宇、韦
发行对象 指
海军和姜畅
公司与远瞻华曜、张泽宇、韦海军和姜畅于2017年5月
《股份认购合同》 指 10日签署的《哈尔滨奥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发行认购合同》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业务细则》 指
行)》
《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则》 (试行)》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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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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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奥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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