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8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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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衣科技、公司、股份公司 指 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鑫红实业 指 东莞市鑫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指 公司分别向杨连荣、尤锦秀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组、本次交易 有的东莞市锦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所 指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衣科
本法律意见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
意见
指 《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连荣、尤锦
《股权转让协议书》 秀关于东莞市锦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
《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股
《重组报告书》 指
权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指 《股转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
《重组指引》
指引(试行)》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29F20180001-4 号
致: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衣科技的委托,担任华衣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办法》《重组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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