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亍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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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8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1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小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所持股份总数3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股东处置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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