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8
证券代码:836950 证券简称:人可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何小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勇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明端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莉莉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公司诉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案件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7年7月25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和《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将该案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8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鄂01民终7205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1、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十个厂编号项下合同全部终止;
2、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之
前一次性向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十个厂编号项下的所有款项814889.88元整;
3、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4、一审案件受理费 43346 元,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73元,均由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已于签署之日2017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在财务上已对本次诉讼涉及财务进行了谨慎处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鄂01民终
7205号】
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