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5
公告编号: 201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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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6950 证券简称: 人可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6 年 5 月 20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何小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袁勇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明端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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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被告从 2012 年开始一直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购买公司
代理销售的产品。公司一直依照合同约定按武汉大润发所发订单要
求持续供货,并及时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寄至武汉大润发。
但在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后,武汉大润发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
行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武汉大润发仍拖欠公司
货款及误扣费用本金共计 4,371,514.8 元,其中公司已开发票,且
武汉大润发也已认可的应回货款为 744,437.32 元,另外在合同项
下武汉大润发以费用形式非法扣除货款共计 3,627,077.48 元。鉴
于武汉大润发上述违约情况,公司曾多次向武汉大润发协商货款事
宜,并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函告武汉大润发解除合同关系,但其对
此完全不予理睬。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已认可的开票应回货款共计
744,437.32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误扣货款总计 3,627,077.48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 196,718.166 元(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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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15 年 8 月 18 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款项
付清之日止)。
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近日,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鄂 0103 民
初 3751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3,346 元,由原告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已付)。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针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决定依
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也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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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的判决为一审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将进一步拟定并
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出上诉等措施。
本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43,346 元, 虽然公司已对诉讼请求中大润发已开票未回货
款 744,437.32 元部分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谨慎性原则已
对大润发以费用形式非法误扣的货款 3,627,077.48 元进行财务处
理,假如公司最终败诉,公司仍将承担一部分坏账损失,对公司的
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6)鄂 0103 民初 3751 号民事
判决书
湖南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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