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服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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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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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 -10-65219696 传真 (Fax):86 -10-88381869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服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唐申秋、孙睿出席高服
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0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案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占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占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514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以远程视讯方式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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