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3
武汉至和天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武汉至和天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武汉至和天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
第二条 公司须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披露的用途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
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0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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