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4
致: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 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o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 1 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的。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 1 6年5月1 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告了《河北兴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 1 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贵公司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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