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卡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
梵卡莎资讯
2017-01-09 1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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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09

深圳市梵卡莎家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梵卡莎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梵卡莎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做到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次募集资金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使用前次募集资金设立的专项账户,但使用前需确保该账户中不存在募集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公司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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