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悦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0-011]
海悦股份资讯
2020-04-17 1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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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6917 证券简称:海悦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不断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所分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务后利润)为正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
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

(二) 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分配;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如存在公司资金被股东违规占用的情形,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分配预案需经 4 人以上
(含 4 人)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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