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悦股份:股东大会制度[2020-006]
海悦股份资讯
2020-04-17 18: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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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6917 证券简称:海悦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
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
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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