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稻文化:承诺管理制度
涨稻文化资讯
2020-03-31 15: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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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31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36912 证券简称:涨稻文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涨稻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新修订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为了加强公司制度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的承诺及承诺履行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承诺管理制度》。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涨稻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董监高等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海涨稻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0-005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公司董监高等相关方在股改、挂牌、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5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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