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6
公司监管部发 2019 监管 114 号
当事人:
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行装饰),
注册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行装饰工业园。
蔡格炜,男, 1972 年 09 年出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
邢建平, 女, 1976 年 08 月出生, 公司时任董事、 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 天行装饰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18 年, 你公司共发生 11 起诉讼、仲裁, 涉诉金额逾
2246.69 万元, 占挂牌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24%。
公司对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8 年, 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格炜累计违
规提供担保 3 笔, 累计担保金额 9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1%。针对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
已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 上述担保发生时均未事先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天行装饰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
规,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披细
则》)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格炜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
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 4.1.4 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邢建平未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行装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蔡格炜、邢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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