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2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力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侯淑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杭德彬、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广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汇文、南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
力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加物流”)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山源”、“公司”)履行支付运费义务后,力加物流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深圳山源,并配合深圳山源清点货物。
深圳山源在前述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依法将判决确定的款项转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帐户后,多次催促力加物流按照判决向深圳山源履行交付货物并进行清点的义务,力加物流仍不按判决予以执行。
深圳山源于2015年6月24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9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深圳山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力加物流支付仓储费人民币143914.8元及利息(以1439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力加物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山源返还其留置的散热器等货物,武汉仓库返还794176个,其它地区返还56344个;力加物流不能按以上所述返还货物的,应予以照价赔偿;驳回深圳山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力加物流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92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785元,由深圳山源承担10601元,力加物流承担87184元;反诉受理费3199元,由深圳山源承担1335元,由力加物流承担186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力加物流不服以上判决,于2017年11月3日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受理此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力加物流请求依法撤消(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深圳山源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力加物流的全部反诉请求;
力加物流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依法改判。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就力加物流不服(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所提起的上诉请求,深圳山源答辩基本内容如下:
1、原审判决查明的上诉人非法留置答辩人武汉仓库的货物数量清楚无误。
2、芜湖方向,一审判决事实没有查清,并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3、距2014年4月26日上诉人非法留置答辩人货物,现已经过即将4年时间,答辩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小双方损失,在原审中对于货物价格等均作了很大让步,答辩人一审采用了货物最低单价,而上诉人却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并在一审作出前后矛盾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庭查清事实,扩大答辩人的损失。
4、原审法院不应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没有任何权利留置答辩人货物,答辩人没有提出上诉是为了使本案双方纠纷尽快能够得到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尽快做出判决,以减小答辩人不断扩大的损失。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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