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8
公告编号:201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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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900 证券简称:博为光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议案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事项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博
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
编号为 2018-005)。
二、新增议案情况
2018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直接持有公司33.33%股份的股东
刘子昂先生提交的《关于将临时补充议案一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的申
请》,并于2018年3月6日由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申请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现将增加的补充议案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请向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头支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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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沙井支行、招商银行梅龙支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信息枢纽
中心支行四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以用
于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头支行、中
国银行沙井支行、招商银行梅龙支行均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信息枢纽中心支行不超过400万人民币,四家银行总授
信额不超过2,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家银行授信业务均为纯信用无
抵押贷款,并均以刘子昂、叶显华、徐娟、时爱芹为共同保证人。该
交易信息以最终签署的授信或借款合同为准。
三、提案人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因此,鉴于刘
子昂先生持股比例符合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与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故公司董事会接到该股东的上述提案后,同意发出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通知,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
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议案外, 《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会议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五、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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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将临时补充议案一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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