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广咨国际资讯
2024-08-29 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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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9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住所地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本章程所称高 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决。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 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
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
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让。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行前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人代为管理。
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上市 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为管理。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得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理。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需遵循本条第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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