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9
公告编号:2018-059
证券代码:836878 证券简称:裕源大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6月15日收悉,具体受理日期有待进一
步了解。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马冬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邓泽林、孙玉静、北京和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公告编号:2018-059
(三)基本案情
原告为东方广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广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方广视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与被告和泰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和泰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大通公司1.54%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东方广视公司。后东方广视公司依约向被告和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但被告和泰公司一直没有为东方广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6月15日,在未征得东方广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和泰公司将本应由东方广视公司持有的1.54%的股权作价750万元卖给了案外人新疆合信沃德公司。后经协商,东方广视公司与被告和泰公司签订了《股权投资终止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被告和泰公司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返还给东方广视公司。同时,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处理问题,当事方达成一致意见,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和泰公司和被告孙玉静同意支付给东方广视公司400万元作为补偿,如被告和泰公司和被告孙玉静未在2017年8月15日前向东方广视公司支付400万元,则按每月1%的标准向东方广视公司付利息。同时,各方约定:被告和泰公司和被告孙玉静委托被告邓泽林履行上述补偿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被告邓泽林同意接受。而东方广视公司将接受上述赔偿款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接受。被告大通公司则愿意对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四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8-059
1、被告邓泽林、被告和泰公司、被告孙玉静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4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1%为标准计算)、律师费18.4万元;
2、被告大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邓泽林、孙玉静、大通公司共同答辩称:投资款200万元已经归还给了原来的投资人东方广视公司。400万元不同意支付,损失应当按照当时投资协议里约定的赔偿方式(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对于补偿协议的效力,协议应属无效,即便协议有效,赔偿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
被告和泰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首次了解到本案信息后,及时向主办券商告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于近期针对本案涉及相关事宜履行补充审议、确认流程。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6834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8-059
一、被告邓泽林、被告北京和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玉静向原告马冬支付款项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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