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远爆破: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补发)(补发)
成远股份资讯
2018-03-16 17: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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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6

证券代码:836865 证券简称:成远爆破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2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装备论证试验研究所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杨建昊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罗乃鑫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许振德,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付旭光,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国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第三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



原审第三人一: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二: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一:温新力



原审第三人二:杨定远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装备论证试验研究所



(装备论证实验研究所)下属单位北京达安爆锚工程部(以下简称安达工程部)与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敖仑花公司)签订《露天采场采剥施工合同》,2013年7月,达安工程部下设项目部与代国忠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将该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代国忠完成。2013年8月,达安工程部与敖仑花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终止协议》,2013年9月,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公司)



与敖仑花公司签订《露天采场采剥施工合同》,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运输劳务合同》,代国忠作为建安公司的授权代表在乙方处签字。后因敖仑花公司减产、停产及资金周转等问题导致形成三角债,造成合同纠纷。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合同价款



6,648,330.46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共同赔偿原



告未付合同价款6,648,330.46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装备论证实验研究所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 0421 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中关于本上诉人的相关给付义务;2、依法改判“驳回代国忠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兵装备论证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或由其他债务人承担判决义务;3、改判“案件受理费”由其他相应债务人承担。上诉人成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7)内0421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审被告装备论证实验研究所、成远公司答辩基本内容:1、原告主体不适格。成远公司与敖仑花公司签订《露天采场采剥施工合同》,与建安公司签订了《运输劳务合同》,代国忠只是作为建安公司的授权代表,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被告主体不适格。代国忠仅是建安公司的授权代表,其与达安工程部、成远公司均没有建立合同法律关系, 该合同纠纷最主要是由于业主方敖仑花公司拖欠成远公司工程款导致,并且第三人敖仑花公司已经承诺并保证受让成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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