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爵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尼爵股份资讯
2017-08-21 16: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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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1

证券代码:836857 证券简称:尼爵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



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节 董事的权责



第七条 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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