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爵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尼爵股份资讯
2016-09-27 16: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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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27

证券代码:836857 证券简称:尼爵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市尼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个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有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

(三)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本公司监事;

(六)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

大会、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应及时披露;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监管机构的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以配

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 其他应有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

对每个议案的意见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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