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盟智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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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5: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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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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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年 7月 1日召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会议文件和资料。公司已承诺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作出的陈述及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0年 6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 6月 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0年 7月 1日上午 10:00分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勇波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年 6月 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3911.923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财务预算》议案、《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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