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盟智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千盟智能资讯
2020-04-24 1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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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840 证券简称:千盟智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制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 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危机。

第九条 公司快速发展时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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