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840 证券简称:千盟智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
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湖
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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