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4
公告编号:2021-029
证券代码:836837 证券简称:智远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小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谢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悠文
公告编号:2021-02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签署了针对湖南省公安厅 QBFK 项目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XHXS-2021061501),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服务器、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及安装服务,被告一按照约定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348800 元,剩余货款 5611008 元被告一应以延期支票支付原告(于原告发货前交付支票,到货之日起 90 天兑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除已支付的预付
款外,被告一应于 2021 年 9 月 19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5611008 元,由于省财政统
一支付等相关流程的原因,被告一暂先支付了 280 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本金共计 2811008 元。
谢军(以下简称“被告二”)和吴悠文(以下简称“被告三”)分别出具《担
保函》,自愿对 2021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期间被告一因买卖合同关
系应对原告承担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被告二 570 万元,被告三 230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2811008 元;
2、请求法院依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1161478.66 元(每日按总
货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并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20 万元;
3、请求法院依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函费用;
4、请求法院依判令被告二在 570 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请求法院依判令被告三在 230 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公告编号:2021-029
(五)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已受理,案件将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及未向原告方支付的款项,系因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集成方未及时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而公司其他业务占用资金较大,故未及时向原告方支付采购款项所致,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因诉讼受到不利影响。案件期间,公司依法依规积极配合案件的开展,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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