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音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佳音科技资讯
2020-05-19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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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9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8 楼

电话:0574-88124001 传真:0574-88124089 邮编:315000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甬】书 2020 第 05181 号
致: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本所委派裴士俊律师、蒋晨昊律师(以下合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05 月 18 日在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址: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合法性、合规性、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05 月 18 日在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定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到 7 人,实到共 7 人,
实到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的10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票为【1100.00】万股,同意票【110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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