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恳智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信恳智能资讯
2017-05-18 17: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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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36821 证券简称:信恳智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具体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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