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恳智 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监事的权利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 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