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 信恳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本章程;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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