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新材: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三上新材资讯
2020-08-18 1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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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8



证券代码:836771 证券简称:三上新材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8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票数为 5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信披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

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公司在筹划、发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信披负责人报告,并会同公司信披负责人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信披负责人。



公司信披负责人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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