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36768 证券简称:中迅德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3 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在作出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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