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杰实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天杰实业资讯
2020-04-24 18:13:2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767 证券简称: 天杰实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本章程。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
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
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
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
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条第(一)项至第(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