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江高新: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千江高新资讯
2020-09-30 16: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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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836759 证券简称:千江高新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茂名千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千江”)合计40%股权,合计交易总额为575,514.13元,具体如下:拟购买刘鹏飞、李会宁、王春、魏育福、王爱兰、姚芳、唐兵、孔凡英、何伟、谢万县分别持有的茂名千江18%、4%、4%、4%、2%、2%、2%、2%、1%、1%的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58,981.36元、57,551.41元、57,551.41元、57,551.41元、28,775.71元、28,775.71元、28,775.71元、28,775.71元、14,387.85元、14,387.85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第三十五条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原持有茂名千江60%股权,本次购买茂名千江合共40%股权后,公司将
100%持有茂名千江股权,但并不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204,932,407.22
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16,813,243.25元。本次股权交易总成交金额为
575,514.13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0.28%,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净资产额0.49%,因此本次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回避及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刘小锋、李会宁、王春、王爱兰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故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自然人

姓名:刘鹏飞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小锋之弟

2、自然人

姓名:李会宁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关联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3、自然人

姓名:王春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

关联关系: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4、自然人

姓名:魏育福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5、自然人

姓名:王爱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关联关系:为公司董事

6、自然人

姓名:姚芳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


7、自然人

姓名:唐兵

住所:安徽省枞阳县***

8、自然人

姓名:孔凡英

住所:河南省沈丘县***

9、自然人

姓名:何伟

住所:湖南省衡东县***

10、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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