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8
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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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港联法意字第1713号
致: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牛红彬律师及朱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作
出决议,并于2017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
圳市嘉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
彩田立交东南角新浩E都A座2401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军主
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
表公司股份265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名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嘉泽股份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嘉泽股份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嘉泽股份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嘉泽股份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5. 审议通过《关于嘉泽股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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